《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》
来源:茶叶资讯 /
时间: 2024-12-31
《[婺源绿茶](/)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》
核心提示:为有效保护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,规范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行为,保证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与特色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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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发布单位】 婺源县人民政府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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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发布文号】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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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发布日期】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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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生效日期】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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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效 力】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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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备 注】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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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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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,规范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行为,保证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与特色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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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**婺源绿茶**”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22号公告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即婺源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种植、加工的,符合《地理标志产品 **婺源绿茶**》地方标准的绿茶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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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凡从事**婺源绿茶**生产、经营活动,使用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,以及从事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,均须遵守本办法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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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婺源县人民政府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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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鼓励茶叶生产、经营者申请使用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,以促进**婺源绿茶**产业发展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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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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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婺源县人民政府成立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,下设办公室(以下简称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),办公室设在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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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的职责是: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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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拟定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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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推广使用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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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受理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,并组织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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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负责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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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负责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包装物的备案登记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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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负责《地理标志产品 **婺源绿茶**》地方标准的制(修)订和标准的宣贯、实施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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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参与**婺源绿茶**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实施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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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参与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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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完成县人民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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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和使用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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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**婺源绿茶**文字组成。专用标志印制费用由县财政保障,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设计、核发和统一管理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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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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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申请使用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,应向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提出申请,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: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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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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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食品生产许可证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、公章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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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料产自保护地域的证明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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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法定检验机构当年出具的符合《地理标志产品 **婺源绿茶**》地方标准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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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年产合格**婺源绿茶**预计销售量和销售额报表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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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遵守《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》承诺书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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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相应品类、等级的茶叶标准样品(现场审查样品室)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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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材料通过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初审,经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核准,生产、经营者在办理以下手续后即可获准在其产品上使用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,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: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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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与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签订《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书》(以下简称《合同书》)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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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申领《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》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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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提交每批次拟用专用标志的产品品类、等级、规格、数量等信息材料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及所用包装物实物样品,在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核实后领取核发的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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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按照《合同书》约定缴纳证书工本费、管理费等相关费用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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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已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、经营者必须在每年12月向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提出《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》年度复审申请,并报告当年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下年度使用计划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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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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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: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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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产品包装物上粘贴使用专用标志,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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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使用专用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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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的义务: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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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严禁在**婺源绿茶**中掺假或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;保证产品质量稳定,维护**婺源绿茶**品质和市场信誉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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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配备专人负责专用标志、包装物的使用和管理,建立专用标志和对应包装物使用台账,确保专用标志不流失、不买卖、不转让、不乱用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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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配合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对**婺源绿茶**产品质量和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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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**婺源绿茶**的种植、加工等严格按照《地理标志产品 **婺源绿茶**》地方标准执行,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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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外生产的茶叶,不得使用专用标志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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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产品包装标识的内容必须真实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同时须标注《专用标志证书》编号,经营者应当验明产品专用标志证书、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材料,并建立进、出货台账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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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生产、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的包装须送包装物样品实物至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备案登记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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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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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应对使用专用标志的**婺源绿茶**产品的原料产地、产品名称、生产环境、加工工艺、质量、等级、数量、包装、标识等实行监督管理,并建立专用标志印刷、核发、使用的台账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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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依法对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,并依法查处: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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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擅自印刷、伪造、销售和使用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,或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、易产生误解的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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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已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、经营者向他人转让、出售、馈赠专用标志的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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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未按《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》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,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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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在监督检查中,一年内产品有2次检验不合格的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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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获得专用标志2年内未使用的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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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产品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,经责令整改仍不整改到位的;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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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《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》未申请年度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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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罚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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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管理延伸工作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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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数码防伪与语音查询系统平台,将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与防伪技术相结合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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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加强**婺源绿茶**质量检测机构建设,完善监督和检测制度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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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组织使用专用标志生产、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,提高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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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则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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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从事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、秉公办事,不得滥用职权、以权谋私,不得泄露商业秘密。违反以上规定的,予以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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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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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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