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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

来源:茶叶资讯 / 时间: 2024-12-31
[婺源绿茶](/)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【发布单位】婺源县人民政府    第一章  总则   第一条  为有效保护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,规范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行为,保证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与特色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  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“4**婺源绿茶**”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22号公告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即婺源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种植、加工的,符合《地理标志产品  4**婺源绿茶**》地方标准的绿茶。   第三条  凡从事4**婺源绿茶**生产、经营活动,使用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,以及从事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,均须遵守本办法。   第四条  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婺源县人民政府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。   第五条  鼓励茶叶生产、经营者申请使用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,以促进4**婺源绿茶**产业发展。   第二章  组织机构和职责   第六条  婺源县人民政府成立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,下设办公室(以下简称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),办公室设在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。   第七条  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的职责是:   (一)拟定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;   (二)推广使用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;   (三)受理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,并组织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;   (四)负责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;   (五)负责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包装物的备案登记;   (六)负责《地理标志产品 4**婺源绿茶**》地方标准的制(修)订和标准的宣贯、实施;   (七)参与4**婺源绿茶**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实施;   (八)参与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;   (九)完成县人民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。   第三章  专用标志的申请和使用   第八条  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4**婺源绿茶**文字组成。专用标志印制费用由县财政保障,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设计、核发和统一管理。   第九条  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。   第十条  申请使用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,应向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提出申请,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:   (一)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;   (二)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食品生产许可证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、公章;   (三)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料产自保护地域的证明;   (四)法定检验机构当年出具的符合《地理标志产品 4**婺源绿茶**》地方标准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;   (五)年产合格4**婺源绿茶**预计销售量和销售额报表;   (六)遵守《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》承诺书;   (七)相应品类、等级的茶叶标准样品(现场审查样品室)。   第十一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材料通过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初审,经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核准,生产、经营者在办理以下手续后即可获准在其产品上使用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,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:   (一)与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签订《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书》(以下简称《合同书》);   (二)申领《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》;   (三)提交每批次拟用专用标志的产品品类、等级、规格、数量等信息材料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及所用包装物实物样品,在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核实后领取核发的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;   (四)按照《合同书》约定缴纳证书工本费、管理费等相关费用。   第十二条 已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、经营者必须在每年12月向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提出《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》年度复审申请,并报告当年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下年度使用计划。   第四章  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  第十三条 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:   (一)在产品包装物上粘贴使用专用标志,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;   (二)使用专用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。   第十四条 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的义务:   (一)严禁在4**婺源绿茶**中掺假或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;保证产品质量稳定,维护4**婺源绿茶**品质和市场信誉;   (二)配备专人负责专用标志、包装物的使用和管理,建立专用标志和对应包装物使用台账,确保专用标志不流失、不买卖、不转让、不乱用;   (三)配合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对4**婺源绿茶**产品质量和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;   (四)4**婺源绿茶**的种植、加工等严格按照《地理标志产品 4**婺源绿茶**》地方标准执行,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;   (五)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外生产的茶叶,不得使用专用标志;   (六)产品包装标识的内容必须真实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同时须标注《专用标志证书》编号,经营者应当验明产品专用标志证书、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材料,并建立进、出货台账;   (七)生产、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的包装须送包装物样品实物至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备案登记。   第五章  保护和监督   第十五条  4**婺源绿茶**保护办应对使用专用标志的4**婺源绿茶**产品的原料产地、产品名称、生产环境、加工工艺、质量、等级、数量、包装、标识等实行监督管理,并建立专用标志印刷、核发、使用的台账。   第十六条  依法对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,并依法查处:   (一)擅自印刷、伪造、销售和使用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,或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、易产生误解的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;   (二)已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、经营者向他人转让、出售、馈赠专用标志的;   (三)未按《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》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,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;   (四)在监督检查中,一年内产品有2次检验不合格的;   (五)获得专用标志2年内未使用的;   (六)产品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,经责令整改仍不整改到位的;   (七)《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》未申请年度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。   第十七条  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罚。   第六章 管理延伸工作   第十八条  逐步建立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数码防伪与语音查询系统平台,将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与防伪技术相结合。   第十九条  加强4**婺源绿茶**质量检测机构建设,完善监督和检测制度。   第二十条  组织使用专用标志生产、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,提高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。   第七章  附则   第二十一条  从事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、秉公办事,不得滥用职权、以权谋私,不得泄露商业秘密。违反以上规定的,予以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  第二十二条  本办法由4**婺源绿茶**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  第二十三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1516 我是4**婺源绿茶**网 小余16 加我好友,为您提供免费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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